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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展省级住房租赁试点
2017-11-17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9个省级部门日前发布通知,确定温州市、绍兴市、嘉善县、义乌市为省级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加快构建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充实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内涵。

  根据《关于开展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各试点市、县要根据租赁市场需求、房价水平、人口流入量、经济发展等因素,研究确定2018年至2022年新增租赁住房总量占新增商品住房总量的最低比例要求,城市不得低于20%,县城不得低于10%。

  通知明确,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健全完善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对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租购同分”。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列入了本次试点的主要任务。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