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承包的村集体责任田租赁给他人搭盖厂房、店面,结果十五年租期到期后,租赁人拒不返还,租赁合同也被法院认定无效。
老王家住同安区城郊,1990年向村集体承包了0.4亩农田。1994年,老王私下将这块地租赁给了隔壁村的老李用于搭盖临时厂房和开店。双方签订一份租期十五年、租金为每年400斤米的合同。
2009年合同期满,老李却没有拆除临时搭盖、返还农田的意思,老王将其告上同安区人民法院。
老李拒不出庭,同安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认为该合同违反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相互返还财产。老李已实际使用承包该地15年,所付租金可视为对老王家的补偿,老李应将田地恢复原状后返还老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