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江北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孔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部分)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3号)。
有关事项公告内容,赶紧了解!
征收范围
区域1(董家):
东至新建加油站、变电所(不含)、西至海港汽车销售公司(不含)、南至环城北路、北至大通河、农田;
区域2(小陈家):
东至孔浦支路、西至文汇路、南至文汇新村、孔浦中学(不含)、北至环城北路;
区域3(新夏家):
东至孔浦河、西至大庆北路、南至水产实业有限公司(不含)、北至地铁站(不含);
区域4(老夏家):
东至远洋渔业集团(不含)、西至大庆北路、南至杰源购物中心(不含)、北至大庆北路61弄;
区域5(张、桂、王自然村):
东至怡西街、西至孔浦河、南至甬江、北至环城北路;
及其他(文汇路1号、文汇路131弄边2号、大郑家82号、文汇路131弄边1号)。
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具体门牌
孔浦王家(毛可君)、孔浦王家(王如昌)、孔浦王家(朱勤波)、孔浦王家(朱勤忠)、孔浦王家(桂军康)、孔浦王家(邵明红)、孔浦王家(戴德康)、环城北路东段650号、孔浦王家(王福亮)、孔浦王家7号(1-4)(1-5)(2-5)-(2-8)、孔浦王家(1-5)-(1-8)(2-5)-(2-8)(G+1-1)(G+1-2)、王家巷13号、孔浦王家2号、5号、6号、8号、9号、12号、14号、18号、19号、20号、26号、31号、34号、35号、37号、39号、40号、41号、44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9号、孔浦张家(陈全忠)、孔浦张家(徐金芳)、孔浦村(桂金发)、孔浦张家(陈和琴)、孔浦村(杨仁娣)、孔浦张家29号1-2,2-1,2-2,2-3,2-4,2-5,2-6、孔浦张家29号1-1,1-3、孔浦张家8号、10号、16号、24号、28号、31号、38号、39号、40号、47号、49号、60号、孔浦桂家8号、14号、16号、21号、22号、25号、26号、29号、37号、38号、41号、43号、44号、孔浦桂家(1-12)(1-15)、孔浦桂家(桂根泉)、孔浦桂家(江仁法)、孔浦桂家(江荣)、大庆北路18号、孔浦夏家92号(1-1)(1-2)(2-1)-(2-3)、孔浦夏家51号、52号、65号、66号、67号、70号、71-1号、71-2号1-9、74号、75号、77号、78号、80号、81号、83号、84号、87号、88号、89号、90号、91-2号、92-1号、94号、95号、96号、97号、98号、99号、100号、101号、102号、孔浦夏家13号<1-1>-<1-3><2-1>-<2-3>、孔浦大庆北路13号、孔浦夏家42号<1-1>-<1-3><2-1>-<2-3>、孔浦夏家(林冬云)、孔浦夏家(徐信浩)、孔浦夏家27号(1-7)(1-9)、孔浦夏家1号旁边、1号-1、2号、3号、5号、6-1号、6号、9号、10号-1、11-1号、11号、12号、13号、14号、18号、21号、22号、23号、24号、26号、28号、29号、29号-1、32号、31号、34号、35号、36号、38号、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45号、宁波市江北区文汇路1号、孔浦大郑家(颜夏锋)、孔浦大郑家(唐仁莉)、孔浦小陈家(郑佩珍)、孔浦董家12号、孔浦村(袁顺贵)、孔浦小陈家<1-1>-<1-5><2-1>-<2-4>、孔浦小陈家(林继明)、孔浦小陈家(桑永国)、孔浦小陈家(沈彭飞)、孔浦小陈家(忻贤表)、孔浦小陈家(叶成奇)、孔浦小陈家(周晓波)、环城北路东段468号、孔浦小陈家49号-3<1-8>-<1-11><2-8>-<2-10>、孔浦小陈家61号<1-7>-<1-12><2-7>-<2-9><2-11>-<2-13>、孔浦小陈家9号<1-34><1-35><1-36>-<1-39>、孔浦小陈家1号、3号、6号、11号、12号、14号、22号、24-2号<1-2>、24号、27号、29号、30号、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39号、42号、43号、49号、59号、60号、61号、90号、环城北路东段463弄16号、环城北路东段463弄22号、环城北路东段473号、环城北路东段499号、环城北路东段485号、环城北路东段557号,环城北路东段518号,环城北路东段490号,环城北路东段666号,环城北路616号,孔浦桂家(嵊泗县人民政府宁波办事处),怡西街61号,孔浦桂家(宁波丰群食品有限公司)。
如有出入,以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1445平方米,总征收户数住宅229户,非住宅22家,合计251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30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
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本公告期限为1日,孔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部分)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关于孔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
征收项目现场公告、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补偿方案是怎么样的?
【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户数251户,其中住宅229户,非住宅22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1445平方米,其中未经登记建筑约5000平方米。
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
【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等相关规定。
【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三)被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进行补偿。
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补偿方案一:货币】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3月15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3740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
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
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四平方米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临时过渡费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计算。
(4)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
【补偿方案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
分别是孔浦董家安置房(集体拆迁安置后剩余房源、期房),朱佳苑剩余房源(现房)。
董家安置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套型分别为:50档、60档、70档、80档、90档、100档、110档、120档,共计约200套(套型对应的具体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街道另行公布)。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3月15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0年,内部无装修,董家安置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2296元/平方米。
朱佳苑安置房,房屋地段等级为四级,建筑面积分别为:约46㎡、约50㎡、约57㎡、约65㎡、约74㎡、约85㎡、约114㎡,共计约58套(与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工程(三期)共用)。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3月15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钢混一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3年,内部无装修,朱佳苑安置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2031元/平方米。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终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具体房源和选房规则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布。
2、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之和)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换算后产权调换房屋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的,按每降低一个地段等级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的方式,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其中,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按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上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
上述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五十四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建筑面积的,仍按征收时差价补购。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此补助面积不支付房款。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此补助面积不支付房款。
3、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4、临时安置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过渡用房,过渡期限为自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的临时安置费核算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调产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商业用房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评估确定。本项目商业用房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3月15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本项目地面一层,一间门面,门面宽约4米,深约10米,门面深宽比0.4,钢混二等结构,使用年限为20年,层高4.5米,内部无装修,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土地性质国有出让,环城北路、大庆北路主干道商业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3593元/平方米,文汇路及邻近环城北里非主干道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9192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办公用房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7年3月15日。按照比较法评估,比准案例设定为五层以下,房屋结构等级为砖混二等,层高3.3米,使用年限为20年,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用途为办公,内部无装修,办公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为8731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办公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商业、办公用房房屋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1-3级的标准容积率为2.5,其他级别为2.0,工业和仓储用房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2)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
【奖励】
(一)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不给予奖励。
(二)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超过签约期限,不给予奖励。
【其他事项】
(一)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0%的,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二)签约和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如补偿协议生效的,将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具体签约期限及续签期限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签约情况确定并另行公告。
本项目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三)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