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罗先生报料称,他委托白云区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买二手房,这期间中介人员在购房合同上的交楼时间后面擅自添加“需交齐楼款”。由于罗先生无法在当天交齐楼款,导致卖家称其违约后经协调签补充协议,罗先生比原定购房款多花5万元。中介公司回应,涉事员工已离职,目前正通过房地产中介协会处理此事。
买家:中介擅自在合同上添加内容
据罗先生介绍,今年2月底,他通过白云区黄石路马务村一家房产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当时签了一式三份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楼款总计197.5万元,首付款54.5万元,以银行按揭形式交余款。
罗先生说,当时卖家马女士在场,但其丈夫因出差无法签名,罗先生便将自己那份合同交给中介,等马女士丈夫回来后签字。罗先生称,后来他们一起去办理了网签。“这份合同一直放中介那儿,我也就没在意。”
4月中旬,罗先生拿到银行的《同贷书》,谁知当他告知马女士可以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时,人家却称他“违约了”。此时罗先生才知道购房合同上的交楼时间后面又添加了一句“需交齐楼款”。“为什么没经过我同意,擅自修改了合同?”罗先生感到气愤,中介则表示是在马女士的授意下添加了那句话。
经协商买家多出了5万房款
最后,经中介公司介入协调,急于买房结婚的罗先生同意了对方总房款涨价7.5万元的要求,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中介公司同意帮罗先生垫付2.5万元,罗先生则自己再出5万元。双方最终于今年6月办完交楼手续。
对此,涉事中介公司负责人叶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涉事员工已离职,近日已和罗先生去房地产中介协会协调处理此事。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表示,上述案例,如果合同上修改的内容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那就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是属于无效的,“买家有义务要证明是中介机构单方修改,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另外买家又在之后签署了补充协议,有可能会被认为是认可了修改内容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再来主张反悔的话,有可能会证据不足无法支持买家的主张。邓刚建议,市民签订合同之后,原件应由自己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