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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成交量超新房,宁波出台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新规定
2017-07-27

今年上半年,宁波市区范围内(不包括奉化区)的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量在28000余套,同期存量住房(俗称“二手房”)成交量超34000套。记者今天从宁波市住建委了解到,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宁波市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近日出台并实施。

为什么要出台这份新规?

近年来,宁波的存量房交易量日趋放大,与新建商品房销售量从接近到反超。据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宁波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成交量在28000余套,同期存量房(俗称“二手房”)成交量超34000套。趋势表明,未来房地产交易市场,势必将以存量房市场为主。

由于宁波多年来实行房产交易、登记一体化管理模式,在2015年底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以后,交易管理工作出现了暂时的空白,相关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较为缺乏,使得各房管部门对交易市场中管什么、为什么管、如何管等问题不甚明了。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屋交易和房地产经纪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宁波实际情况,我市制定了《宁波市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禁止一房两签

《宁波市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转让是指以买卖、赠与、交换、投资入股等方式进行的存量房屋交易行为。

存量房屋转让应当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实施合同网签及备案。

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网签点或公共服务点办理。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网签过程中实行挂牌服务。

经纪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当使用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存量房屋房源核验和网签。核验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交易环节。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监管服务平台对申请存量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的房屋适时进行房源核验。

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经纪机构应当核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并与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经纪服务及房屋买卖的有关内容,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并协助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经纪服务合同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交易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在公共服务点进行买卖合同网签。

房屋所有权人与经纪机构签订过房屋出售委托协议且还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在进行自行成交的买卖合同网签前,应当先行解除委托协议。

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完成后,在完成转移登记或者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前,不得再次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签订以该存量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经纪机构应当为通过本机构居间成交的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合同网签服务。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出借网签帐号供他人使用;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违背当事人意愿发布、公开、泄漏、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隐瞒经纪行为而以自行成交方式申报网上签约;

未经买卖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进行合同网签;

代收代管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或通过资金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形式结算存量房屋交易资金;

以合同网签为由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操作规范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给予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公示、诚信扣分、暂停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等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平台网签使用权限,直至取消机构备案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产交易信息与地税共享运行

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与地税系统联网共享于2017年7月初投入运行。

市住建委与市地税局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在全力打造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及其配套网站“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

网”(www.cnnbfdc.com)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购房市民在完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同时,相关信息将自动传送给地税部门,办税时间可以相应缩短一半,真正实现了房产交易与税收的无纸化衔接,有效提升了房产交易与纳税的办理效率,老百姓体验感明显增强。

下一步,市住建委将会同市地税局深化“最多跑一次”服务内容,为购房市民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