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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再发四则房屋征收公告 有你家吗?
2017-10-31

近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贵安路及配套停车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贵驷街道文化活动广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贵驷老集镇配套停车场公园绿地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最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看看你家在不在范围内。

贵安路及配套停车场项目房屋征收

为基础设施改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贵安路及配套停车场项目征收决定(甬政高科房征[2017]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贵驷街道贵驷社区东至井漕,南至住宅楼(裕记弄59号),西至贵安路,北至贵驷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具体位置为:贵驷路44号、46号、48号、52号、60号、62号、64号、70号,裕记弄1号、3号、4号、5号、6号、7-1号、8号、9号、11号、12号、12-1号、13号,59-1、2号,贵安路45号、47号、50号、51号、53号。

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2950.52平方米,征收总户数40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45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驷街道文化活动广场项目房屋征收

为公共事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贵驷街道文化活动广场项目征收决定(甬政高科房征[2017]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贵驷街道贵驷社区东至现状小路,南至贵驷路,西至贵安路,北至现状小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具体位置为:贵驷东街1-2、103,贵安路41号302、303,贵安路43号1-4、105、202、302、401、402、403,贵安路31号106,贵驷菜场1-8、9、10、11、12、15,贵驷路51号1-13,贵驷路49号1-14,贵驷路45号1-16,贵驷路43号1-17及贵驷菜场201、203、301、303、402,2幢107、403。

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692.76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6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驷老集镇配套停车场公园绿地项目(一期)房屋征收

为公共事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贵驷老集镇配套停车场公园绿地项目(一期)征收决定(甬政高科房征[2017]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共四个区块)为:区块一东至温馨家园宾馆,南至中润企业围墙,西至良亮企业围墙,北至镇骆西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区块二东至现状围墙,南至现状小路,西至农业银行,北至海利达企业围墙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区块三东至现状小路,南至现状小路,西至后漕路14号,北至现状小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区块四东至后漕路7号,南至现状小路,西至后漕路,北至车棚围墙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具体位置为:镇骆西路1000号、镇骆西路1002号、贵安路13号、贵安路17号、后漕路12号、后漕路5号。

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9008.55平方米,征收总户数153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波国家高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0日,搬迁期限为9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冯家村旧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部分)房屋征收

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冯家村旧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部分)房屋征收决定(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庄桥街道办事处西侧道路、西至萧甬铁路、南至北环西路、北至永久磁业公司(不含)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具体门牌为:冯家1号,冯家146号,冯家190号,冯家147号,冯家145号,冯家143号,冯家148号,冯家149号,徐家2号,冯家141号,康庄南路419、421、423、425、427、407、409、429、433号,康庄南路455号,冯家村汇头陈93号,冯家村(宁波金田铜制品有限公司)。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8万平方米,总征收户数27户,其中住宅11户,非住宅16户。

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庄桥街道征地拆迁办公室。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90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的续签期),住宅搬迁期限为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非住宅搬迁期限为非住宅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15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布。

四、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日。

五、关于冯家村旧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部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江北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bjiangbei.gov.cn/或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网站:http://zdcqb.nbjb.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