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宝山区一名老人将价值300多万元的房产送给水果摊主刘先生,此事引发关注。在老人去世后,其亲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近日,该案一审宣判,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涉案房屋及房屋内财物归水果摊主刘先生所有,并指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其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对涉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见12月17日《北京青年报》)
人们对这一案件的关注点、疑惑点在于其中的情感问题,也在于法律问题。情感问题关乎案件的故事性,法律问题则关乎案件的逻辑性与公正性。老人不把财产留给亲属,而是送给水果摊主这样的“外人”,让亲属想不通,也让围观者感到困惑。法院给出的答案既厘清了案件的是非,为当事人定分止争,也具有解疑释惑、普法教育的意义。
老人把财产留给水果摊主,并不是随便说说,而是提前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双方在2017年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水果摊主承担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老人则将其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在其去世后全部遗赠给对方。2019年,双方又通过公证方式签署了《意定监护协议》,老人指定水果摊主及其妻子作为意定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这样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也遵从了法律规定和要求的。
当然,无论是选择意定监护人,还是达成遗赠抚养协议,都需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生效的前提,而真实意思表示则有赖于当事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尽管在2021年5月8日,法院通过判决宣告该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2019年公证人员公证《遗赠扶养协议》时,对其是否具备足够和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力进行了审查,法院也认为,无证据表明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故该协议有法律约束力。
情感问题有情感逻辑,法律问题则有法律逻辑。新闻中的老人在妻子、独子相继离世后,无人照顾,与水果摊主刘先生一家共同生活,得到了悉心照料,培育了深厚感情和彼此间的信任。这使得老人把财产留给刘先生一事在情感逻辑上能够自洽。在程序上合法,在事实上说得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上述案件虽是个案,但其对诸多面临或可能面临类似情况的老年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老年人通过意定监护以及遗赠扶养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安排,这是一种法定权利,每个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司法应该为人们真实的选择和权利的实现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