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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限购、调整限售!宁波出台房产新政
2024-04-1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银发〔2023〕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限制性购房政策

支持居民家庭的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停止执行限购政策规定。
二、调整住房限售政策

自2023年10月1日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停止执行住房上市交易限制年限规定。支持“买新卖旧”,出售现有住房用于购买改善型住房的,现有住房停止执行上市交易限制年限规定。

三、优化个人住房

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家庭住房套数由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四、调整优化

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统一调整为全国政策下限。
五、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亦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将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政策发布之日起(购房时间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全大市范围内购买首套或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其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住房套数以家庭在拟购房所在地拥有的成套住宅(含期房)进行认定。
七、落实住房交易税收政策

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八、促进合理住房消费

各地应结合实际,探索采用发放购房、家电消费券等多种措施,促进合理住房和相关消费,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九、优化车库车位预售

新建商品房项目车位(库)符合预售条件的,可以与地上房屋同步申请预售许可证。

十、优化土地出让方式

推行商品住宅用地房屋销售指导价制度,引导市场预期。

十一、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以预售批次或者建设项目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属地住建部门和监管银行应依规做好相应资金监管工作。

十二、提升住房品质

继续推进土地出让“定品质”试点工作,加强全装修房屋质量和评估行为监管,提高装修品质,提升服务标准。探索优化容积率和规划指标,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差异化、个性化住房产品,满足多层次居住需求。

十三、加大“房票”安置力度

在加大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和城市有机更新过程中,减少安置房建设,提高房屋征迁货币安置和“房票”安置比例。进一步完善“房票”网上房源超市建设,实现商品房项目“应进尽进”和动态更新,落实“房票”购房政府奖励和企业优惠,实现“房票”跨区使用。

十四、优化审批服务

推行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发证”,缩短办事流程。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模式,完善存量房资金监管政策,降低交易成本,保障资金安全。探索“换新购”模式,支持购房者出售二手住房换购新建商品住房。

十五、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围绕“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持续开展房地产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和除险保安专项行动,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