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下午,宁波市召开《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制定与施行新闻发布,市司法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胡敏仁,市司法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毛利奇 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宁波“立法新规”登场!保障公众参与,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样板
公众参与立法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为保障公众有序、高效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引导全社会一起来立法,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市人民政府将《宁波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2024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同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系全省首部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地方规章,打造了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样板,对提升我市政府立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制定过程中,市司法局按照立法有关要求,书面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赴鄞州区、余姚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公众代表等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并多次就重点条款和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协调,推动形成共识,保证立法符合客观实际需要,具有坚实的民意基础。
制定《办法》属于“小快灵”立法,共九条,现场市司法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胡敏仁从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两方面着重介绍: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责界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在地方性法规案、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中按照有关程序向公众征求意见,以及公众主动或受邀参与政府立法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实施指导与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二)关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内容、方式。《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内容,可以对建议项目征集、立法计划编制、地方性法规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修改等提出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方式,包括主动通过信函、传真、电话、互联网、面谈等方式提出意见,也可以被动受邀参与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民意调查等。
(三)关于促进和保障机制。《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一站式政府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利用相关法治站点、平台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渠道;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政府立法志愿者、村(社区)法律顾问、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支持将组织村(居)民参与立法意见征集工作纳入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出具材料、颁发意见采纳证书等。
(四)关于立法与普法的相互融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载体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宣传,扩大政府立法活动参与的参与群体;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建立说议立法制度,将征求立法意见与普法活动相结合,在听取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的意见过程中,宣传、解读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办法》的主要特色
(一)形式更加多样、具体。《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专业术语和公众难以理解的条款应当进行释明、转换,降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难度。鼓励建立说议立法制度,打造村(居)民说立法、企业(协会)说立法等系列基层民主实践载体。听取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个人的意见过程中,宣传、解读有关法律和政策,促进立法与普法高度融合。
(二)重点收集和梳理的意见更加明确。《办法》规定了立法意见征集单位应当重点收集和梳理市、区(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近3年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中与立法相关的意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立法相关意见,公众信访、投诉反映较多的,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及相关意见。
(三)反馈机制更加完善。《办法》规定公众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规章公布后 30日内,通过公布采纳情况说明、举行反馈会等形式予以单独或者集中反馈,公众意见的研究和采纳机制得到完善,让民众的声音都能被听到和回应。
《办法》施行后,市司法局将按照规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和实施监督力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履行职责,推进有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的及时制定和落实,保障《办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和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答记者问
法治日报记者:宁波是如何具体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确保公众有效参与,并让民意真正体现在立法中?

胡敏仁: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穿立法工作,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去落实推动:
一是畅通民意直通快车道。在全省首创建立了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机制,持续夯实站点阵地建设,依托站点特质常态化开展特色活动,将立法联系点打造成民意民智的收集站、法治宣传的扬声器。
二是拓展民意汇集新方式。把立法意见征求方式创新作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点,除了常规的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等形式外,创新推出“村民说立法”“企业说立法”等互动式立法意见征集方式,让立法“更接地气”。
三是构建立法意见闭环机制。详细梳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立法意见建议,认真调研论证,及时沟通反馈;联动了解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制度问题,建立“问题发现—调研论证—立法反馈”的闭环处置机制;主动从群众投诉和反映问题中发现线索、找寻问题,跟进启动立法后评估程序。
四是探索数字赋能立法。把数字赋能作为立法增效的重要抓手,探索“一起来立法”全周期立法数字系统,实现市、县、乡三级意见征求在线反馈,同时,接入浙里办、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开展立法项目征集、问卷调查、意见征求,实现公众“一码提意见”,尽可能方便社会公众一起来参与立法。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多种形式,请问在支持公众便捷参与政府立法方面,政府部门提供了哪些具体保障?

毛利奇:在《办法》实施中,我们重点从以下三方面为公众提供便捷化支持:
一是构建“全渠道参与平台”,降低参与门槛。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面谈等传统方式提交意见,还可以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直接对接立法需求;利用线下实体的政府立法联系点、新时代法治实践站、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等站点,为公众提供就近参与立法的便利;当然,也可以通过刚才胡局长提到过的“一起来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实现意见“一键智达”。
二是强化“正向反馈机制”,提升参与获得感。《办法》明确要求对公众意见“件件有回应”。在时限保障上,要求规章公布后30日内,通过说明会、证书颁发等形式集中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向参与者颁发“立法意见采纳证书”;在荣誉激励上,我们对贡献突出的公众、立法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媒体宣传典型案例。
三是开展“主动联系服务”,深入基层听民意。政府部门变“坐等意见”为“主动问需”,利用村(居)民说立法,针对农村、社区需求,组织立法团队实地召开座谈会,并将立法意见征集与普法宣传结合,由村(社区)法律顾问、立法志愿者现场解读草案条款,降低理解难度;利用企业说立法,在行业协会、工业园区设置联系点,主动听取市场主体意见。
此外,还想补充一点,2024年,宁波市司法局被司法部确定为全国首批政府立法联系点,公众如果对国家层面的立法有好的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我们向司法部反映。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优化公众参与机制,让每一部规章都凝聚民智、回应民生,真正实现“立法由民做主”。
宁波广播新闻中心记者:宁波作为“一起来立法”改革试点城市,有哪些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
毛利奇: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浙江实践样本,努力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一起来立法”品牌,不断提升公众立法的参与度、感知度、获得感,此项改革作为全省立法领域唯一改革事项写入浙江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报告。
去年,市司局法印发了“一起来立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全力做好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可以总结归纳为“四个融合”:
一是“阵地的融合”,就是将政府立法联系点与新时代法治实践站、公共法律服务站融合,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支持的法治建设氛围。去年,我们通过公开招募、实地调研,在综合考虑工作情况及地域领域特色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全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布局,覆盖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律所、高校、村(居)委会。目前,全市共选设了基层立法联系点51个。
二是“队伍的融合”,就是把政府立法志愿者与普法志愿者等其他法治志愿者融合,积极吸纳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加入到立法志愿者队伍中来,发挥其业务优势,认领立法项目、以立法助理员形式全过程参与立法,2024年共选聘了120名政府立法志愿者,其中55名青年律师作为政府立法志愿者共积极认领了10个法规规章立法项目,提出了200多条意见建议。
三是“数智的融合”,将“一起来立法”意见征集系统嵌入“浙里办”“法治宁波”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众可以便捷地就立什么法、法怎么立、立了以后实施效果如何等全过程提出意见并得到反馈,截至2024年12月底,该系统访问量已达到52809次,共收集意见6546条,其中有效意见294条。
四是“立法与普法的融合”,下到村、社区开展“村民说立法活动”、赴企业、协会开展“企业(协会)说立法活动”,听取基层群众、企业(协会)对立法草案意见。例如,在《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调研期间,立法工作人员至象山县高塘岛乡现场查看供水情况,与岛上村(居)民交流用水问题,推动条例在解决海岛特殊区域供水安全上作出制度安排。
2022年至今,宁波全市已开展各类“说立法”216场次,同时,介绍宣传立法草案出台的背景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政策,加深群众对立法草案的理解和认同,让群众的意见说得出、讲得好、提得准,法规规章实施后更加认同和遵守,更加有获得感。
凤凰网宁波记者:宁波市司法局作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主管部门,下一步在《办法》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和打算?
毛利奇: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重点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办法》立法的宣传释义工作。《办法》能否有效实施,取决于能否被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了解,取决于能否被各级政府部门正确理解和运用。市司法局对《办法》进行了释义解读,并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布,帮助大家对《办法》有一个全面、正确了解。同时,我们将做好施行中有关具体问题咨询的答复,防止产生争议、歧义。
二是做好规章配套文件和措施的落实工作。规章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比如我刚才提到的“阵地的融合”“队伍的融合”“数智的融合”等。市司法局将尽快发布《办法》配套规定,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规章有效实施。
三是做好规章施行的跟踪问效工作。市司法局将把《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随时关注《办法》施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共同推动规章各项规定能真正落实到位。此外,在《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还将适时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确保规章始终适应客观形势发展需要。